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