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由被审计单 位登记注册地或者主要资产所在地的审计机关管辖。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2. 财政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