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三)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