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审计机关对以上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应当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进行测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