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大常委会对绩效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编制预算、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 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