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的绩效审计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在履行职责时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