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8. 审计机关权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