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买卖、违法使用非深户籍人员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