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非深户籍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房屋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提供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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