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