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住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