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旅馆业单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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