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区、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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