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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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区、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 (二)...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 (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的...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字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但根...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停放。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上使用人...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美观,及时清洗...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违反前款规定的...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物单独架设户外电视天线,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电视天线,并处五百...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周围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经...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违反前款...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户外广告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电讯部门对违...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 禁止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禁止损坏古树名木。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按每株处十...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灯光包括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所接管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规划为重要夜景照明景区的灯光建设、维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及...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主、次干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夜景照明实施方案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按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 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居民、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 ...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管理。 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排放、处理。 大件垃...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并定点放置。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八条 收集城市垃圾的容器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应当按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 违反前...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一条 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交...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三条 禁止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四条 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场...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七条 城市垃圾实行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 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高层民用建筑、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条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确需拆除的,经主...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二条 城市垃圾处理厂(场)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安全范围及设置安全标志。具体范围由市主管...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三条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主、次干道由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