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一条 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交由垃圾处理厂(场)统一处理。 化粪池的粪渣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 余泥渣土应当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违反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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