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