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三条 禁止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