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四条 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 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畜类按每头五百元、禽类按每只一百元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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