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应当按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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