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禁止损坏古树名木。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按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 城市灯光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