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所接管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当及时修复。 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