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 禁止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