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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