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