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