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