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