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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