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停放。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上使用人力运货车和改装机械动力车。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损坏人行道、沟盖的,驾驶员或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收缴,并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2.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