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但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因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每处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