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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