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字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衣服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