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