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