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接到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