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3. 市容管理 ```{=html} ``` 1. 道路容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