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卫生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