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以及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和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方案并纳入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立项报批后组织实施。 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及其设计的方案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有主管部门参加。 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