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高层民用建筑、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娱乐市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主管部门参加。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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