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确需拆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负责建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