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二条 城市垃圾处理厂(场)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安全范围及设置安全标志。具体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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