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二条 城市垃圾处理厂(场)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安全范围及设置安全标志。具体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