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十条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各类经营场所提供的厕所、市政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当保持厕所的清洁卫生及设施完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