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 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