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 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没收,并按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蜜蜂每笼二百元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