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禁止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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