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 (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四)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应当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五)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六)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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