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城市垃圾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