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主、次干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夜景照明实施方案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 新建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一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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