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单位,由市、区组织协调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建议取消该单位一年内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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