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或者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mark}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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